海南: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公告
海南: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公告我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定于2023年12月16日至30日举行。现就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考试时间:2023年12月25日至30日,其中面试安排在25-29日,音乐类听写、乐理笔试安排在30日。
以上四个专业类考试地点均设置在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95号,考生从考点南门进入)。省考试局按照以上类别考试时间,随机编排每位考生具体考试时间,考生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依序到场参加考试。
考试地点:琼山中学高中部(琼山区新大洲大道南侧396-2号,设50个美术类(001-050考场)、7个书法类考场);北京师范大学海口附属学校(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美庄路1号,设34个美术类(051-084)考场)。
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的考生,请于2023年12月13日12时起,自行登录海南省普通高考报名系统打印艺术类专业考试准考证。
1.参加声乐科目的考生自备三首备考曲目的曲谱(纸质版),现场提交给伴奏员。考试开始时,伴奏员将按照考生提交的曲谱给出考试曲目首音。
2.参加器乐科目考试的考生,面试考场备有钢琴,其他乐器由考生自备;器乐演奏实行无伴奏演奏,要求背谱演奏。
3.参加舞蹈类专业考试的考生,须自备舞蹈表演科目的伴奏音乐;参加表(导)演类专业戏剧影视表演方向考试的考生,须自备形体技能展现科目的伴奏音乐;参加表(导)演类专业服装表演方向的考生,须自备才艺展示科目的伴奏音乐。伴奏音乐须使用标准CD光盘或U盘载体,刻录为音频(音乐)CD格式,不得刻录为数据文件。考试科目不得使用伴奏音乐。
5.参加听写、乐理和叙事性作品写作等笔试科目考试的考生自带黑色字迹签字笔、2B铅笔、橡皮等考试文具。
6.参加美术与设计类专业考试的考生自带画板、画笔、颜料等用品。参加书法类专业考试的考生自带毛笔、墨汁、画毡、黑色签字笔等用品。美术与设计类专业考试画纸由考点统一提供,尺寸为8开(270*390mm);书法类考试宣纸由考点统一提供,尺寸为四尺整张。
1.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考生须自觉按照考点现场工作人员要求入场和参加考试,遵守考场安全、诚信应考和考场管理相关规定。
2.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相机、智能穿戴设备等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点,否则将被视为考试作弊;考生不得穿戴有明显标志的服装参加考试。
3.考生进入考点和考场时,应主动接受并配合监考人员使用智能安检门和手柄式金属探测器进行的安全检查。进入考场后,对号入座。
4.笔试科目考试开考信号发出之前不准答卷;开考1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不准进入考点(听写考试开考后迟到的考生不准进入考点),考试终了前30分钟才准交卷离场。
5.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遇试题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不准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不准在试卷上涂画与试题要求无关的内容。
6.考试结束信号发出之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作答,待监考员收齐并清点试卷无误后,才能依次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试卷和答卷带出考场。
1.考生按本人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考试时间在编排准考证时随机生成)到指定地点候考并参加考试,在本人准考证上规定考试时间段的起始时间15分钟后仍未到考点报到处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考生须自觉按照考点现场工作人员要求通过入场安检和身份验证后后参加考试,遵守考场安全、诚信应考和考场管理相关规定。考生待考期间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考生要按工作人员的安排,依序参加考试,考试完毕应安静的离开考场。
3.禁止考生在考场内透露姓名、准考证号半岛官网官方网站、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等信息,禁止做任何打招呼或有暗示性的言语行为。
4.评委根据考生表现进行评分。考试过程中,如评委组认为考生的表演或表现内容已较充分,已有充分的打分依据,主评委可提前叫停,结束考试。
考生务必通过海南省考试局网站认真阅读《海南省考试局关于做好2024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的通知》和各专业类考试说明,按应考类别考试的相关要求依时、有序参加考试,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有关考试作弊违法的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不替考或由他人替考,不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手机、相机等设备进入考场,不抄袭或帮助他人抄袭,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规范答题,诚信应考。
考生家长等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考点。乐器搬运人员确需进入考点的,可以在进入考点时出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并需服从考点工作人员管理。
为加大社会各界对我省艺术类省级统考招生工作的监督,增加招生考试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我省在2024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考期间设立对各种违规作弊行为举报电话:,欢迎监督举报。
考试期间气温较低,且可能伴有降雨。请考生合理选择交通方式提前到达考点,带好雨具、注意保暖,同时考点也将提供热水供考生取用。考生应认真查看准考证,特别注意多个考试项目的时间和地点可能不同;考生务必准时入场,避免迟到。考点对考生手机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为减少入场验证时间,建议考生不带手机前往考点。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